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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二章??面具下的真像总会有发现的一天
发问环节。
李砚安首先发问,“您方是否认可道路的修缮问题对我放的商铺带来的经济损失?”
“不认可。”他态度狂妄,情绪外露。
情绪外露便是最好的线索,被告心理清楚,这个问题很犀利正中要穴,但他不能承认,只能狡辩,“从原告方出示的证据来看,很难证明原告方的购房意图。”
李砚安继续发问,“被告认为修缮道路的问题已经转移到**的身上了吗?”
“同意。”
被告开始发问,“请问你方是否仅对商铺面前的道路这一设施的修缮存在争议?对商业手册描绘的其他设施没有争议?”
“实际上我们对于基础道路的建设也是有争议的,就目前的情况来看,我们的合同目的是不能够实现的。”
被告继续发问,“请问原告解除合同是基于商铺前的道路属于要约?”
“最主要的目的是因为我方的合同目的没有得到实现。而且是永远都不可能得到的实现。”
李砚安每一个问题都犀利回击,让对房措手不及。
面对对方的提问,他打得特别的流畅自然、优秀。
法庭辩论。
经过上一轮的相互提问,被告的自信力和逻辑力大打折扣。
法官提问,双方互相辩论。
法官,“商铺外的道路是否属于合同内容?”
由李砚安开始进行法庭辩论。
李砚安刚刚理了理材料,脑子里的思路更清晰了。“根据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,第十六条第七项,有燃气、热水、供电、绿化、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限的责任。我方认为这对商铺前面的道路修缮责任方已经有了相关的说明。”
被告,“根据我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宗地图中显示,该商铺面前的道路维修不在我方开发的规划范围内。我方认为,其道路的修建不属于合同内容。”
李砚安的答辩明显要比被告更有证明力。
李砚安自信一笑,对被告的观点进行反驳,“签定合同时,商业社区规划图已将商铺外道路纳入规划范围。”
“商品手册仅作宣传作用,不具备法律效力。”
法官,“双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究竟是什么?”
李砚安,“关于合同的目的,我方有以下说明,合同条款中的第三条和第十八条的内容,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商业使用,其实在签定合同的时候,我们的合同目的就已经非常明显了。”
“对方他一直说,这个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在于所有权限的取得,我认为对于合同标的和合同的目的进行了混同。”
被告深情略显慌乱和疑惑,或许他到现在才明白,自己在这个案件中走进了怎样的一个误区。合同标的和合同目的他确实有混合。
被告快速翻找资料,希望能找到更好的点,进行有力的回击,“原告一直说,商铺的商业价值一直得不到进行。但社区高消费客流量均有保障,商铺活动可正常进行。”
对他这这最后无力地论证,李砚安的反驳如行云流水,很轻易就推翻论证,“正如被告所说,社区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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